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评定委员会或授予其硕士、博士学位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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