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评定委员会或授予其硕士、博士学位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