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