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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