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授 予

第十九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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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