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章 授 予第十九条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