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授 予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学位。 宗教院校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提出意见,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核,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授 予
宗教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学位。 宗教院校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提出意见,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核,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