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授 予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学位。 宗教院校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提出意见,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核,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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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