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授 予

第十四条

授予学位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位授予资格。 符合条件的高等宗教院校可按程序申请学位授予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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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