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三章 授 予第十四条授予学位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位授予资格。 符合条件的高等宗教院校可按程序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