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条 件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学生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系统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条 件
宗教院校学生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系统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