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条 件
第十条
宗教院校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初步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条 件
宗教院校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初步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