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一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