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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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