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