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