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