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