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征信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
(三)征信系统安全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
(四)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