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异议处理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异议处理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