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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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