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

(三)未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四)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五)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六)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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