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