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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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