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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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