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六条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