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一条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