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