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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