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