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八条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