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七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