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五条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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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