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六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五条第十章 使用管理第六十五条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