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并结合剂型特点、原料药的稳定性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结果规定使用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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