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三条第十章 使用管理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并结合剂型特点、原料药的稳定性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结果规定使用期限。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