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自检应有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包括评价及改进措施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