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二条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自检应有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包括评价及改进措施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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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