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条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条

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质量管理组织任务、职责; (二)决定物料和中间品能否使用; (三)研究处理制剂重大质量问题; (四)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查配制全过程记录并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五)审核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及监督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