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