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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