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为防止制剂被污染和混淆,配制操作应采取下述措施: (一)每次配制后应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每次配制前应确认无上次遗留物; (二)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如确实无法避免时,必须在不同的操作台配制,并应采取防止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三)在配制过程中应防止称量、过筛、粉碎等可能造成粉末飞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四)在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须有标明物料名称、批号、状态及数量等的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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