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同一配制周期中制备出来的一定数量常规配制的制剂为一批,一批制剂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每批制剂均应编制制剂批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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