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五十四条第八章 配制管理第五十四条在同一配制周期中制备出来的一定数量常规配制的制剂为一批,一批制剂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每批制剂均应编制制剂批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