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时必须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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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