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五十三条第八章 配制管理第五十三条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时必须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