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文件第四十八条制剂室应有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 (二)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 (三)制剂室年检、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