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七条

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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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