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卫生第四十七条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