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六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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