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二条

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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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