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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