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