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八条

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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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