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物料第三十八条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