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物料第三十五条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