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五条

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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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