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物料第三十四条制剂配制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储存与保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