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条

第四章 设备

第三十条

用于制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制和检验的要求,应定期校验,并有合格标志。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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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