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条第四章 设备第三十条用于制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制和检验的要求,应定期校验,并有合格标志。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