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