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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