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第二十四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