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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