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条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第二十条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见附件表I、表II)。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