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条

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见附件表I、表II)。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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