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