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七条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第十七条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