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七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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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