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六条

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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