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四条

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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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