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第十四条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