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第十三条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