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三条

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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